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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立资金池违法 何为资金池

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今日正式印发施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打着P2P网络借贷平台旗号,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其行为具有“非法性”特征。

《意见》还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的认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以及重复投资的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规定了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的三种情形,以及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此外,《意见》还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有关地方和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快速增长。2018年,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此类犯罪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其中大要案上升明显,涉案金额超百亿的特大案件时有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为名,利用P2P网贷、私募股权、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新名词、新概念伪装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涉案公司也从“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网络化特征也日益突出,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强。目前,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已经达到此类案件总数的20%以上。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下一步将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何为资金池

“资金池”没有法律意义上定义的概念,在银监会的监管条例里面,出现过“资金池”方面禁止的,主要是针对银行理财“资金池”的限制,主要是指银行理财所对应的债权(信贷资产)需要一一对应,不能存在一个“资金池”来进行期限错配的盖帽游戏,也就是在借款期限长于理财期限的情况下,在理财到期时由资金池来接盘短的理财产品,再发行一个理财产品来接手资金池中的借款债权,这样会造成的问题是:如果借款项目是1年的到期一次性还款,那么借款即使出了问题,也能够用资金池来接,从而无从判断理财对应的借款到底违约风险有多大。

监管部门并未对资金池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在银行业,作为与生俱来的业务属性,资金池业务是银行金融机构自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自身负债端以存款、同业融资为主,银行内部能够沉淀相当的资金形成资金池,资产端投资范围内能够配置。可以说,只要符合监管部门设定的流动性指标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天生就是一个大资金池。

银行是有组织有靠山有担保的,资金池是适用于其来运行的。而在P2P网贷行业可就不行了,P2P平台一旦开始搞资金池,不但会构成非法集资的罪名,同时还将随着一系列的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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