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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私募是这样的! 已有私募备案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

2月1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查阅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发现,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类型已经显示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之外,第四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已面世。据了解,2018年8月2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消息称,自9月10日起,机构可申请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资格。

私募

理财知识扩展:

早在今年6月份,心细的朋友们就发现协会系统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类型”中悄然增加了一个类别即“资产配置”类型,其对应的“业务类型”为“资产配置”,但其后协会一直没有发布任何关于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具体说明,直到8月29日晚间这篇备案问题(十五),终于将这个新牌照的神秘面纱揭开。

我们先来看看备案新规对“资产配置类私募证券基金”的准入门槛要求:

(以下引用自中基协)

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的准入要求

可以新设机构申请登记为此类基金管理人,符合条件的存量私募管理人也可以申请,不过只能“二选一”,原有的不能新增且到期后须清盘。符合条件的9月10日起可以通过Ambers系统申请。主要要求条件包括:

实际控制人:旗下机构至少有一家是协会普通会员;或者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三年平均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为观察会员)。同一实际控制人只能控制一家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必须书面承诺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防止买卖壳。高管要求全职,人数不少于2名,且有特定从业经验要求。

资产配置牌照不是你想就能拿

其一、准入门槛并不低:旗下必须已有一家会员级私募才有资格申请,可新申请可用旧的转化而来,而根据协会数据,协会观察会员占私募基金管理人总数的比例不到7%,而普通会员占私募基金管理人总数的比例仅为1%。
其二、每个实控人仅有一个名额;
其三、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希望管理人长期做业务,高管要求全职2名以上,符合以上准入要求的占比将进一步下降,能做资产配置的私募,可谓凤毛菱角。

再来看看备案要求

一、初始规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初始募集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封闭运作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募集期,且自募集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不少于两年。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内,应当封闭运作。

三、组合投资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

四、杠杆倍数要求。结构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五、基金托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与其存在股权关系以及有内部人员兼任职务情况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业务。

六、信息披露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七、关联交易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权益性资产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执行,并按照协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单一投资者的基金要求。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除投资比例、托管安排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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