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我们一般都能去判断平台真假,对于那些亏损都是没有提前去判断平台真假,因此现你投资亏损的同时,是否考虑过是自己的操作原因,还是其中另有隐情?有很多投资者自以为要发家致富了,事实却是身陷骗局而不自知,教大家如何辨别这个投资平台的真伪,还有教大家亏损要怎么挽回损失。

1、不加投资“QQ群”“V信群”为了能更快地获取投资收益,很多投资者会加各种理财投资的“QQ群”“V信群”,以为能从中获得新的投资方向。但这些群往往是骗子的聚集地,一旦加入很有可能被骗子盯上。他们会根据平时“培训”所获得的“专业技能”,一步步设套让投资者掉入陷阱。所以,想要远离骗子,首先就要远离这些投资“QQ群”“V信群”。
2、记住“投资小、回报快”是诱饵。此前,大部分金融诈骗都是以“高收益”来蛊惑投资者,但实际上“投资小,回报快”的诱惑力根本不亚于前者,因为“高收益”有时还对应“高门槛”,很多投资者没那么多钱,而“投资小”就能直接解决这个问题。一旦相信,诈骗者就会让投资者先尝到“甜头”,等投资者投入更多的钱,就开始制造“亏空假象”,使投资者掉入“越亏越投、越投越亏”的陷阱中。因此,看到此类字眼最好避而远之,还是选择国债、稳利精选组合投资计划等产品,风险和收益都更为均衡
3、勿信“盈利截图”、“内部消息”和“投资小、回报快”一样,所谓的“盈利截图”、“内部消息”等同样是用来吸引投资者的诱饵。一些诈骗团伙会宣传和国内大型机构合作,能获得“内部消息”。同时,还把“盈利截图”及各种“资质证书”发给投资者看,打破投资者最后的心理防线。

1、包装外汇资管的团队成员经历。
创始人和核心骨干成员,往往会被包装成操盘英雄,或者从海外留学归来的金融精英。草根派,重仓出击,一战成名。精英派师从华尔街、高盛和花旗银行,管理几个亿几十亿的基金。包装上点档次的,甚至会上不入流的电视台栏目露个脸。大幅照片贴在操盘室,清一色西装革履,俨然古惑仔团队。爱学成功学大师,眼光犀利,神情中胸怀壮志,暗示操盘的成功势不可挡!
2、包装实盘账户或程序化EA历史业绩。
很多分析师乃至股转直播间老师的历史业绩好得惊人。动辄年化60%到100%,回撤小,波动小。一张张盈利截图或战绩看得人眼花缭乱!殊不知,很多这种可以模拟甚至盗版更改的MT4数据,在知情者眼里,都是一捧捧的欢乐豆而已!
3、包装交易策略,把简单的策略说得神乎其神,无法自圆其说的。
不管是做趋势,震荡,还是对冲、套利。关于交易的各种策略,其实都已经在实战中被无数次发掘,没有哪些策略是恒定暴利的。法援在线在某网站的介绍中看到过所谓的“太极战法”、“五步蛇操盘法”,把简单策略包装成众人都听不懂的概念,实则是混淆概念,转移注意力!
包装交易策略的团队,一般会要求客户把账户开在私自搭建的平台里。其实就是黑资管方自己搭建的小黑平台。客户的入金,都成为了平台的流水和运营资金。没有监管,没有交易,只有虚构在繁华业绩和策略之上的,背后不断补充的现金流水和刚性兑付。用后来者的钱,去填平前者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利息。在此基础上,可以虚构一系列的金融概念,比如外汇结构化产品,华尔街归来的对冲基金,稳赚不亏的三角套利系统。
当然在出现亏损不知道怎么办的时候,必须知道挑选股票配资公司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投资者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股票配资的基本概念及情况,确定自己适不适合使用股票配资。获得股票配资相关的渠道有很多,可以在网上查询,还可以问周围的朋友,还可以咨询股票配资公司,如果觉得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够深入,也没有亲戚朋友可以咨询,可以向小编咨询哦,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其次,要找到一个合适的股票配资公司,基本确定合作意向。在筛选股票配资公司的时候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这些事项在我们官网其他文章有介绍,如果想要了解,请拜访我们的官网。
确定了基本的合作意向之后,如果没什么问题,就可以与股票配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了。签订合作意向的时候,投资者要尤其注意,因为合作协议中的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存在漏洞,对以后的维权造成阻碍,所以签订合作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地阅读每一个条款。
股票配资公司的选择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相信大家都有了一些基本的了解,但是,股票配资公司不是靠看几篇文章就可以选好的。如果需你在这个平台出现了不正常的亏损,那么可以第一联系底部咨询我们。
亏损能维权成功么?亏损不要怕!保留证据!可以维权
问题:维权难吗?会不会被报复?
维权说难也难,也不难也不难!总之没有大家想象中那么复杂!
至于会不会被报复,李莉认为,以下法律条文足以说明: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